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府办函〔2023〕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建设局反映。
市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8日
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智能建造是以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与工程建设领域深度融合为特征,以工业化建造和数字化建造为基础,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以及推动生产力升级和生产关系重塑为目标,实现工程项目全过程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型建造方式。发展智能建造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对加快推动建设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高质量推动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等重大历史机遇,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建设行业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智能建造深圳模式。
(二)工作目标。
通过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建立技术标准、项目建设、产业培育、管理创新、人才培养、政策支持“六大体系”,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掌握一批具有国内乃至国际领先水平的智能建造核心技术,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形成深圳特色的智能建造产业集群,智能建造发展整体水平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工程建设领域实现从建造、制造到智造的转变,成为全国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典范。
到2023年末,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体系初步形成。列入部、省、市级建设领域科技计划的智能建造技术不少于50项;纳入智能建造试点的项目不少于30个;培育智能建造骨干企业不少于5家。
到2025年末,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体系基本建立。列入部、省、市级建设领域科技计划的智能建造技术累计不少于100项;制定智能建造相关标准不少于5项;纳入智能建造试点的项目累计不少于100个;培育智能建造骨干企业不少于10家;建设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不少于3个;建成智能建造产业园区,形成较为完整的智能建造产业生态。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技术创新,促进创新成果标准化。
1.加强关键领域技术攻关。抢占智能建造技术竞争制高点,加强工程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机械、工程大数据等多领域技术攻关。工程软件“筑基”,加大三维图形引擎、建筑图形识别与计算机视觉技术、标准规则语义化技术、自主可控BIM软件等技术研发;工程物联网“强联”,突破人机物料环全要素感知柔性自适应组网技术、多模态异构数据智能融合技术等物联技术研发;工程机械“增智”,研发工程机械设备在自感应、自适应、自学习及自决策方面的核心零部件和关键技术;工程大数据“汇云”,创新数据采集、云储存、挖掘等关键共性技术。支持研发单位及时将研发成果申请专利及软件著作权,鼓励申请国际PCT专利。对具有突破性的智能建造技术装备,积极申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
2.培育智能建造创新平台。建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相互协同的智能建造产学研创新机制,发挥各自优势资源和能力,开展技术研发创新。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关键技术领域积极申报国家、省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承担国家、省、市级智能建造科研项目。依托广东省智慧建造与精细化施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建筑设备智慧控制与运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深圳市地铁地下车站绿色高效智能建造重点实验室等已有的30个创新平台持续深化智能建造技术攻关。
3.推动创新成果标准化。加快制定智能建造相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研究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支撑标准、建设工程数字化交付标准等通用性标准和关键技术标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率先结合工程实践制定智能建造项目建设管理标准。鼓励制定部品部件智能生产工厂标准,以及智能建造相关软件、硬件、产品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实施高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水平的企业标准,推动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领跑者”标准。
(二)实施试点项目,推进技术集成应用。
4.发布智能建造技术目录。开展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征集工作,将具有较强创新性、先进性、适用性的智能建造技术产品纳入智能建造技术目录,明确技术名称和技术要求等内容,建立目录更新及发布机制。引导工程建设项目积极应用目录中的智能建造技术。
5.开展智能建造项目试点。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分别遴选不少于2个具有代表性的新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开展智能建造应用试点;市建筑工务署遴选不少于10个具有代表性的新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开展智能建造应用试点;市国资委组织深投控公司、地铁集团、特区建工集团、安居集团、特区建发集团等市属国有企业,遴选不少于15个开发或承建的项目开展智能建造应用试点;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政府)按任务分解的要求在重点片区、重大项目中分别遴选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开展智能建造应用试点。试点项目优先遴选中小学校、幼儿园、保障性住房、宿舍、公寓、轨道交通、“工业上楼”建筑等标准化程度高的工程项目。
6.推动智能建造技术多元应用。在智慧城市、智慧社区、智慧交通、智慧水务等领域拓宽智能建造应用场景。引导试点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单项或集成应用智能建造技术,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当实现智能建造全过程集成应用,在智能建造技术目录六大版块中各选择应用不少于一项技术,其他投资类型工程应当实施智能建造单项技术的规模化应用,鼓励集成应用。
7.支持智能建造项目建设。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智能建造项目,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时对智能建造的研发、检测认证、建设等内容可增加相应费用,已立项的可在项目预备费中列支。对于社会投资建设的智能建造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予以资助。在标准化程度高的试点项目推行工程招标集中采购,发挥规模优势,提高资金效益;率先由市、区建筑工务署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安居集团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地铁集团在轨道交通项目,市交通运输局在桥梁项目,龙岗区政府在“工业上楼”建筑项目实施。鼓励智能建造试点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投标,支持招标人将获得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典型案例、试点示范工程、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等业绩成果作为定标择优因素。市国资委组织交易集团组建智能建造评标专家库。对被评定为智能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时可考虑其智能建造增量成本。
(三)构建产业生态,培育壮大产业链。
8.聚焦重点产业链。推动智能建造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等产业深度融合,大力培育模块化智造、智能生产、建筑产业互联网、数字孪生平台、人工智能(AI)数字设计、智能建造设备装备等智能建造产业链。
模块化智造产业链。围绕“模块开发、面向制造和装配的数字设计、智能化制造、智慧装配、数字化管理平台”成链,细分领域包括集成功能模块、整体厨卫、加装电梯、装配式装修等。
智能生产产业链。围绕“智能装备(工业机器人、数控机床等)、工业物联网、生产管理软件、生产线集成系统”成链,细分领域包括钢结构部品部件生产线、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线、集成模块生产线、建筑废弃物处理生产线等。
建筑产业互联网产业链。围绕“数字化设备装备、工程物联网、互联网软件与平台”成链,细分领域包括工程项目管理、劳务管理、建材招采、机械设备租赁等。
数字孪生平台产业链。围绕“空间地理信息、感知与标识、数据融合与渲染、模拟仿真推演、交互与控制”成链,细分领域包括城市空间现状可视化、规划方案分析、区域运营管理等。
人工智能(AI)数字设计产业链。围绕“设计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云服务、软件平台”成链,细分领域包括人工智能设计软件、人工智能审图平台、仿真模拟软件、数字设计平台等。
智能建造设备装备产业链。围绕“核心零部件、组装与制造、施工操作平台”成链,细分领域包括建筑机器人、无人机、智能机械装备、智能施工装备集成平台等。
9.发展壮大骨干企业。支持对智能建造产业链具有资源统筹和配置能力的企业成为骨干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发挥在智能建造产业链与创新链、价值链融合发展的“链长”作用,市建筑工务署、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地铁集团、特区建工集团、安居集团、特区建发集团,以及各区建筑工务、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带头实施。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成为智能建造活动“链主”企业,带动设计、施工、运维等企业协同工作、优势互补,统筹智能建造技术产品在工程建造全过程的应用。大力培育重点产业链“链核”企业,发挥聚集和带动产业链企业的作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整合,形成关联紧密、相互促进、生态完善的产业集群。
10.建设产业集聚园区。着力打造智能建造产业园区,积极引入智能建造骨干企业,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形成智能建造产业集群。推动龙岗区依托“深圳建筑产业生态智谷”建设以模块化智造为核心的智能建造产业集群。支持南山区建设建筑产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AI)数字设计产业集群,深汕特别合作区建设智能生产产业集群。支持福田区依托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光明区依托光明科学城拓宽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智能建造领域的应用场景。支持宝安区以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综合服务平台为核心,探索智能建造在多维度多场景的创新应用。支持龙华区探索区块链、人工智能、智能制造装备等数字经济业态与建设行业融合发展。
(四)创新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监管模式。
11.推行工程建设先进管理模式。智能建造项目应当积极采用“IPMT(项目建设联合管理团队)+EPC(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等工程建设先进管理模式,市建筑工务署、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及各区政府应当至少选择一个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实施应用。
12.推广工程项目数字化交付。鼓励智能建造项目采用全过程数字化交付模式(IDD),通过数字技术集成工作流程,实现设计、生产、施工、运维各阶段主体单位高度协同,以及业务和数据的横向联通、纵向贯通。设计阶段,工程项目遵循面向制造和装配的设计(DFMA)理念,利用BIM技术进行协同设计,提交符合本市数据存储标准的BIM模型;生产阶段将标准化设计的部品部件在生产工厂实现自动化生产;施工阶段采用虚拟设计与施工(VDC)指导部品部件交付、安装及现场监督;竣工验收和档案归档阶段,提交BIM竣工模型和数字档案;运维阶段基于BIM模型实现工程资产、设备、空间的管理。市建筑工务署、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及各区政府在采用“IPMT+EPC+监理”管理模式的智能建造项目中应当探索实施“无图设计、无纸建造、一模到底”的数字化交付模式。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探索工程建设数字化交付成果法定化。
13.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与智能建造相适应的工程造价、检验检测、质量监管模式与机制。研究制定智能建造相关计价标准,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市、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研究建立适应智能建造的评审制度,搭建基于BIM模型的评审平台,探索无图纸评审。推行建造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对工程项目上传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的数字化图纸文件,在设计质量监管、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全面应用。持续推进人工智能审图试点,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二三维联审,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应当积极探索基于BIM模型和AI技术的智能审查模式。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持续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模式,推行施工质量安全数字化管控。研究建立智能建造相关产品、单元模块等检测制度以及基于检测结果的认证制度,培养具有认证能力的认证机构,认证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作为质量证明文件,为工程项目施工进场验收提供依据。市、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探索建立基于施工作业行为和工程管理行为数字化生成的工程数字档案管理系统,实现“伴随式云归档”,推进档案管理系统与勘察设计管理系统对接。
14.建立落后建造方式淘汰机制。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应当做好施工噪音、扬尘、建筑废弃物排放、工程用工及工期等指标数据收集,编制智能建造实施效果评估报告,报送至项目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试点项目评估情况,研究制定严于国家、省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制定先进施工工艺和设备推荐目录,进一步推广低噪施工工艺和设备;研究修订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等标准规范,提高工程扬尘、建筑废弃物排放限值要求,淘汰落后施工装备设备和技术;研究修订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规范,强化建设工程精细度、平整度、标准化等要求,提高工程质量验收门槛。
(五)建设人才体系,培养多层次跨界人才。
15.引进高端紧缺人才。支持建设行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引进信息技术行业、装备制造行业高端技术管理人才,以及国外、港澳智能建造领域高端紧缺人才,支持设立智能建造领域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组建深圳市智能建造专家库,为智能建造领域发展战略、规划建设、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为智能建造复杂工程及重大疑难问题提供技术支撑。
16.加强专业人才培育。大力培育适应智能建造新产业新业态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研究探索开展智能建造职称评价。支持深圳大学、南方科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等本地院校开设智能建造专业学科(方向)或设置智能建造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育智能建造专业人才。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联合培养智能建造专业人才,开展智能建造骨干管理人员培训。支持企业建立自主评价的智能建造专业人才认定与薪酬体系,并在国有企业中率先实施。
17.加强产业工人职业培训。支持企业、高校、培训机构等积极开展智能建造职业技能培训。落实不少于10个智能建造相关的实训基地,开展智能建造专项技能培训。政府投资建设的智能建造项目应安排建筑工人参加智能建造专项技能培训。
(六)强化政策支持,推动工作落地见效。
18.产业培育政策支持。将智能建造作为深圳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在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低碳产业等目录及相关专项规划中将智能建造或细分产业链列入重点发展方向。将智能建造产业及技术列入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予以资助。
19.科技创新政策支持。将智能建造关键领域技术列为重点科技攻关内容,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加大支持力度,围绕国际领先、自主可控、“卡脖子”技术在基础研究、平台和载体、创新创业等设立专项内容。将智能建造重大技术装备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目录方向。支持智能建造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
20.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各区政府要将智能建造产业园、智能建造生产工厂建设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各区政府要研究制定针对智能建造生产工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土地产出率和地均纳税额两类指标可参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指南中绿色低碳产业指标的50%至70%执行。
21.税务金融政策支持。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智能建造企业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智能建造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智能建造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服务。
22.人才培养政策支持。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开展智能建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和竞赛,将智能建造专业职业能力培训列入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按照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深圳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智能建造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专班总召集人,统筹协调全市智能建造试点推进工作,对试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建筑工务署、市前海管理局及各区政府作为专班成员,建立联动机制。智能建造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建设局,在工作专班领导下负责全市智能建造试点工作的协调、调度、指导和评估等工作。
(二)做好资金保障。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当支持各类主体在智能建造技术攻关、项目建设、人才培育等方面的活动。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建设,鼓励支持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对政策制定、标准编制、技术推广、项目评价和宣传培训等试点城市推进实施方面的工作经费由各相关单位按规定和程序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市、区财政根据工作实际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考核。
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应当按照本方案落实各项工作,按要求报送工作情况。智能建造工作专班办公室每年组织全市智能建造试点工作成效评估,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智能建造试点城市考核要求以及本工作方案主要任务内容,重点评估全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情况,考核各部门各区任务落实情况,考核内容纳入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
(四)开展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的作用,通过讲座、论坛、展览、观摩等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贯、技术指导、交流合作、成果推广,宣传发展智能建造的显著优势和综合效益,提升全行业对智能建造认知度和关注度,吸引跨行业的关注和参与,营造智能建造发展的良好氛围。